销售假冒化妆品 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明知是假冒的化妆品,仍然对外销售,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刑罚。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为管城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环路与经北四路交叉口经营河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中间商、“黄牛”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Dior四件套香水、Dior花漾甜心香水、LANCOME粉水、GIVENCHY四宫格散粉、SK-II神仙水(30ml、230ml两种规格)、CHANELCOCO香水,在明知系假冒的情况下,仍通过下级代理商、微商等途径对外销售。其中周某某系法人,主要负责采购进货、发工资、兼顾销售;王某某系股东,负责销售、库存管理、发货;招聘员工纪某(另案处理)负责出入库登记、客服等,招聘员工白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打包、发货。
经鉴定,现场扣押的Dior四件套香水、Dior花漾甜心香水、LANCOME粉水、GIVENCHY四宫格散粉、SK-II神仙水(30ml、230ml两种规格)、CHANELCOCO香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王某某、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价额为84856元人民币;现场扣押物品的货值金额为46189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1.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2.对现场扣押的商品,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4.二被告人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均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周某某、王某某依法宣告缓刑。
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二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不乏存在一些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更有甚者心存侥幸,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系民事纠纷,无非破财消灾,赔偿了事。但事实真就如此简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分情况对待,对于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一般的属民事纠纷范畴,但对于类似本案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纯的民事补救措施已无法抹平行为本身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此时其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不仅不义之财被收缴,其本人也要承受刑罚的严厉制裁。最后,告诫诸君: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分文不取,法律红线坚决不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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