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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中民事欺诈行为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商家或产品宣传的各种数据而购买商品。但当商品宣传功能与实际使用存在差异时,能否据此认定商家存在民事欺诈行呢?有这样一个案例:

  迭某通过某平台发现商户售卖一种绞肉机,该商户以电机图片并配以文字描述“1000W大功率纯铜电机 强劲动力 高效碎食”等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宣传。迭某遂购买,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绞肉机存在绞肉效果不理想、电机发热、动力不足等问题。迭某丈夫拆开绞肉机后发现,其内部电机铭牌标注额定功率(输出)只有300W,与商户销售页面标称的1000W电机额定功率严重不符,认为该商户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遂将案件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商户退货并履行赔偿责任。

  被告商户辩称,1000W功率是电机带动整机在正常工作时的功率,该功率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过检测认证的,有相关的认证书予以证明,且原告购买的是整机产品,不是绞肉机的配件电机,所以销售中被告宣传使用的功率也是强劲电机带动整机正常工作时的1000W功率,不是电机自身的额定输出功率,故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所售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应作退货处理,更不应三倍赔偿。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两方面条件,客观上欺诈方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故意的错误陈述、隐瞒真实情况陷入对商品的错误认识而进行购买。本案中,被告所生产、销售的绞肉机已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合格,并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被告所销售的案涉绞肉机系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原告虽主张被告宣传的“1000W大功率纯铜电机”与绞肉机内电机铭牌上载明的300W(输出)不一致,被告的该行为构成欺诈,但被告并未明确指出上述数值为电机的输出功率,被告的产品宣传页面也明确标明该产品的额定功率为1000W,且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记载的绞肉机型号也为SD-JR68001000W220V~50Hz,故原告主张被告的销售行为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依据不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1、本案中原告所提到的要求商户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商家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怎样的商品宣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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