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提供银行卡坐等收钱?也可能是坐牢!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把你的银行卡借给我用一下,你在家啥也不用做,等着分钱就行了。”有这等好事,你难道不心动吗?别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为带您看一下被天上掉下“馅饼”砸中的代价。

  2022年11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流水总额180万余元,从中获利18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案涉银行卡关联到电信诈骗案件25起,电信诈骗资金5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予以追缴、没收。

  法官提醒:遇到向别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的“好事”,可千万要谨慎,因为这“馅饼”可能使你身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46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