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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罚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诚信作为中国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是被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价值体系,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说明人应该诚实,真实的表达意思,而不是自欺欺人。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就对一位在诉讼中不实事求是,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院西平罗法庭李静法官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运营推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数额及支付方式。原告诉称,其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均予以拒绝且不支付工资,后原告无奈离职,现诉至辉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拖欠的工资。被告辩称,原告非被告公司员工,而是为被告进行运营推广的人员,双方签订有代运营服务合同。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考勤表、员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非被告处员工。法官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员工证明系伪造证据,该份证明上的签字并非员工本人所签。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当即向被告释法,直接向其阐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人民法院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活动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的场所,参与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不诚信诉讼行为,违背了诉讼活动的本来目的,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更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踩踏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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