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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促销也要做好安全保障!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清仓大甩卖、全场五折、免费送礼品...”商家为销售产品,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迭出不穷,而促销往往人数众多伴随着拥挤,一不小心便有受伤可能,因此在促销时,商家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5日,某电动车商欲趁五一假期促销产品,在浚县王庄镇某村搭建舞台进行促销演出,发放小礼品时,由于群众较多造成拥挤,导致原告何某被挤翻在地受伤,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上肢损伤。因促销现场人员众多,原告也不知是谁将自己挤翻在地,多次找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某电动车商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999.54元。

  【法院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和提醒,自己未注意安全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商家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自己也承认在促销中存在一定过错。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各执一词。被告称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促销活动人潮拥挤是客观事实,原告自愿参加活动且为了获得小礼品而被挤摔伤,应找直接侵权人索赔。原告对后续治疗费用提出质疑,要求增加后续治疗的权益保障。在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和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决定将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问题作为突破口,并根据案情基本情况、双方的责任大小等多种因素,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告知被告身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自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原告作为老年人,参与活动时应对自身能力多加考量并注意安全。经过一天时间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天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5000元,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每逢节假日,各类促销活动不断。提醒各商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通过设置警示标识、增加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等方式,避免发生拥挤、冲撞甚至踩踏等事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和促销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做到文明有序,切勿以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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