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9号 关于同意曹英萍等1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曹英萍等1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曹英萍等1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曹英萍 尼勒克县公安局
2.阿勒木别尔地·巴合提江 尼勒克县公安局
3.鲁爱飞 中共尼勒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4.贺少昂 昌吉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5.依明江·亚森 吐鲁番市公安局
6.王瑞明 鄯善县公安局
7.木塔力甫·木拉吾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8.黄 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9.阿衣古丽·阿里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10.曹庆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11.林成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12.麦尔旦·巴图尔 沙雅县公安局
13.热柯普·伊斯马伊力 沙雅县公安局
14.袁钰晶 疏勒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5.排日代姆·艾萨 中共疏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16.杨永钊 疏勒县艾尔木东乡人民政府
17.克力比奴尔·居日艾提 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阿帕尔·阿卜杜热合曼 墨玉县司法局
19.努尔加汉·艾赛提 墨玉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5/3b0252fe147c4653b5cca4e08523a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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