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18号 关于同意王小博等17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王小博等17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小博等17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名 工作单位
1.王小博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陈梦琪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郭 九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崔 震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孟 影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张传昌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7.何 海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8.杨玲玲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郎金霞 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10.彭晓进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李佳丽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董玉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3.郭亚飞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4.严 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5.王砚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6.罗 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7.姚晓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7/fabfc22b145948f0b5842fc1041372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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