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17号 关于同意胡钰婷等1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胡钰婷等1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胡钰婷等1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名 工作单位
1.胡钰婷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办公室
2.苏来曼·焦尔汉 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3.荆 晶 霍尔果斯市教育局
4.罗尊豪 中共尼勒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5.郭庆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6.张开桐 玛纳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陈香玲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谢春梅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初晓丽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地里亚尔·拖胡提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11.刘学迪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7/5fb6a31b1a4047479b1b6c2a7f224e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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