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21号 关于同意康璐等11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康璐等1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康璐等1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康 璐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占菊钗 交融启辰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罗 煜 新疆交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史洁文 新疆交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李俊杰 新疆交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吴新宇 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7.罗 琪 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冶桂萍 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刘 沛 新疆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常建国 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程园园 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7/973260dbc91943e1973924455e9802f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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