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20号 关于同意金宁宁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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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金宁宁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金宁宁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金宁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
2.木合亚提·马合木提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
3.杨舒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监狱
4.朱 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监狱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7/e8648a186c4d482091228c181a7966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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