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男子醉酒后“顺手牵羊”把别人的车开走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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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能开车,相信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那醉酒后“顺手牵羊”,把别人的车开走,又是个什么行为?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7日凌晨,黄某喝醉酒后,把他人停放在楼下的面包车开走。车主发现面包车不见到处寻找无果后,报了警。
当天凌晨5时许,黄某驾驶面包车返回其居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发时黄某的驾驶证已累记计分13分,处于注销状态。事发后,黄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于2021年12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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