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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老板“不发”工资,我扣下他的施工材料和材料款,行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老板两天没发工资,我扣下了施工材料和材料款!”“之前重复发了一笔工资,所以不存在拖欠情况!”老板和员工就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各说各有理,法院咋判?

  老板安某雇佣老张从事装修工作,约定工资日结。2022年9月,老板向老张转款8600元用于支付案外人材料款,但老张收到钱后仅向案外人支付了4000元。后老张认为老板未按时支付其两天工资而离开项目现场,并将老板的10卷装修电线带走。后案外人向老板索要剩余材料款,老板向案外人转款4600元。

  一审中,老张已将电线交至法院,老板安某核对后确认无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老张返还原告安某4600元。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老张诉称:”老板两天没发工资,其中他说的重复发放的400元是工资,我不认同。”老板辩称:“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上诉人将案外人款项占为己有,其拒绝归还。”

  许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款项系案外人材料款,老张利用履行职务行为的便利条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理由充分,并无不当。老张上诉主张老板拖欠其工资,老板不予认可,与该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未形成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信息和临时管控财物的机会,用人单位亦赋予劳动者尽职履行劳动义务的信任,如劳动者利用上述机会和用人单位的信任,将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而牟取私利,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侵占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须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处理,协商不成的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老张若就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可另案起诉。”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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