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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养”“老”钱怎么分?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多分遗产吗?巩义市人民法院:支持!8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老荆和妻子王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1992年老荆退休,2005年开始,由儿子们三家轮流伺候父母。2011年,老荆家的儿女们聚在一起商量赡养父母的事情,并决定从此老荆夫妻二人随儿子荆某瑞一家,在老荆名下的一套房产中共同生活,老荆与儿子荆某瑞在家里亲戚在场见证下口头约定了生养死葬,被告对此也认可。2018年母亲王某去世,2022年父亲老荆去世,老荆的单位又发放了一笔21万余元的抚恤金和5千元的丧葬费。老荆的儿女们要求平分遗产,荆某瑞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荆某瑞称:父亲医疗费及办理丧葬事宜花了6万余元,自2011年5月起,父母两人一直跟着荆某瑞一家生活。父亲去世后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应该分得13万余元。

  其他子女辩称:父亲每月退休金近5千元,看病还报销85%,退休工资都被荆某瑞保管,办理丧葬事宜大部分都是用退休金办的,荆某瑞仅拿出1万5千元,办完事还把礼金拿走了。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丧葬费是父亲生前单位给其亲属的安抚费,系对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四个子女应该平均分。

  裁判结果:对老人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者适当多分抚恤金。

  根据审理查明,荆某瑞对父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参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荆某瑞可以适当多分,故对老荆的死亡抚恤金,荆某瑞得40%份额,其他三个子女各分得20%份额。本案中由荆某瑞负责老荆的丧葬事宜,故5000元丧葬费应归荆某瑞所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其性质不属于遗产。本案中四个子女都有权利分得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规定予以合理分割。

  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对于荆某瑞对父亲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抚恤金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可以让荆某瑞多分一部分抚恤金,这样既尊重和保护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权利,又对荆某瑞孝敬老人的行为予以褒扬,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了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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