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29号 关于同意魏蓓琳等7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魏蓓琳等7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魏蓓琳等7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姓名        工作单位
1.魏蓓琳    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党校
2.李凤莲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
3.张傲      柯坪县公安局
4.肖海斌    阿克苏地区邮政管理局
5.张永强    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白晓皮    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7.乔丹婷    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8/00c292efc5fe453d9b438db0926a7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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