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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装修不可取,安全宜居才重要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买的房子,还没开始装修,天花板竟渗水了,市民杨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维权过程中,她将楼上邻居郑某、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杨女士和郑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杨女士刚拿到钥匙准备装修新房时,发现屋顶出现多条裂缝,且透过裂缝往下渗水,阴湿了大面积墙体。经小区物业了解,可能是楼上正在装修的郑某私自改装水电、违规铺设地暖,损坏到楼板所致,对此,物业公司向郑某下达了整改通知。杨女士也多次要求郑某停止装修并赔偿损失,但郑某置之不理。

   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鉴定申请。经过诉前鉴定,杨女士家天花板的裂缝及漏水原因是楼上违规装修铲地坪,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完整性,导致楼板变薄,后因铺设地板,楼板承受荷载增加,进而产生裂缝,同时楼板主体结构遭到损坏,防水能力缺失,从而出现渗漏。根据鉴定结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诉讼中,原告杨女士认为,郑某的装修行为不仅延误了原告的装修工期,而且严重威胁到原告及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拆除违规施工部分、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纵容被告私自改装、违规操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开发商应对质保期内的房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原告要求郑某将自家房屋的屋顶恢复原状,并赔偿房屋加固修复费、鉴定费、房屋租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342元;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郑某不认可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房屋的天花板出现裂缝,不排除是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裂缝,作为相邻关系的双方,应当共同分担修复费用,而不应由被告单方承担;而且原告的多项主张属于不合理要求,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开发商认为,房屋经过竣工验收,是质量合格的商品房,鉴定结论已经证实房屋出现问题是由于被告郑某的违规操作所致,故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很大,承办法官王斌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承诺不进行铲地坪的装修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损失,但被告郑某违反承诺违规装修铲地坪,损害了房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根据鉴定意见,杨女士家的天花板出现裂缝、漏水等问题,与郑某的装修施工有关,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郑某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已进行事前告知,并向被告郑某发出整改通知,已经尽到监管责任。对于被告郑某提出的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和原告要求被告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备案,案涉房屋受损原因经相关部门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故对被告郑某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鉴定部门确认加固修复费用评估值为19270元,被告郑某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因委托鉴定支出的鉴定费31000元,被告郑某应向原告进行支付。因被告郑某违规装修对案涉房屋造成损坏,致使原告无法装修入住,原告要求被告郑某赔偿物业费损失1072 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被告认为赔偿标准过高,法院参照案涉同地段同户型房屋租赁价格,酌定房屋租赁费用为1300元/月,共计221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杨女士受损房屋加固修复费、物业费、房屋租赁费共计42442元;赔偿原告杨女士鉴定费、评估费31000元。

   法官提醒

   房屋装修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在装修过程中,一定要按规定装修,处理好与相邻房屋的排水、采光等相邻关系,切勿“野蛮”装修,否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会给邻居带来经济损失、安全风险,更有可能导致整栋楼的居民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不幸遇到“野蛮”装修,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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