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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办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破解涉企行政检查过多、扰企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滨州市出台《滨州市涉企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涉企执法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针对执法随意性、执法扰企等问题,制定“三项备案”制度,杜绝出现重复检查、未经批准擅自检查等现象。一是建立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要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年度抽查计划,在向社会公示前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未推行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年度或季度行政检查计划,填写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是建立涉企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现场检查,要持有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三联单,由企业、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企业留存一份,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该项备案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行政检查备案表。三是建立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2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项备案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重大执法决定备案表。

  针对涉企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杜绝越权执法、徇私舞弊、违法执法等问题。一是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进行全程文字记录,形成执法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三是除涉密信息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

  强化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涉企执法备案政策落地落实。一是建立涉企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执法部门备案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二是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市、县级政府12345为民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及时转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办法》出台后,对进一步规范滨州市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1/46f1df73-651e-4364-a21f-7a344424c0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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