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被代位追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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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牛某骑乘电车在路上行驶时与申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牛某负主要责任,申某负次要责任,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牛某本以为此事到此结束,谁知道在两年后又被起诉,原来申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追偿,牛某顿时感觉既气愤又冤枉。牛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与申某达成协议,申某放弃要求牛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交警大队调取卷宗发现,双方当时确实签订了互不追究的和解协议,法院因此认定申某放弃了对牛某要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依据保险合同向牛某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故依法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诉讼请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付而获取过分收益。事故发生后,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则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在不知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理赔,被保险人应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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