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关于开展2023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23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和《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3〕212号),结合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23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且符合律师专业职称相应申报条件的律师。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律师职称申报人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任现职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不评定考核等次的除外)。

  (四)符合所申报层级律师职称的相应条件,具体如下:

  1.四级律师(初级)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满1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或具有专科学历,律师执业满3年;

  (2)基本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3)申报前1年内办理(办结,下同)各类律师业务5件以上(含业务总结、专业课题报告、专业文章、调研报告、学术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论著、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按每家1件计算,下同)。

  2.三级律师(中级)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2年;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职称满4年;

  (2)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础性律师业务和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指导四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首次初评申报人员为申报前1年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

  3.二级律师(副高)

  (1)具有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1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全面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实务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三级律师工作或法学研究生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效果良好,并取得较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的代表性成果1件以上。

  4.一级律师(正高)

  (1)具有博士学位,任二级律师职称满3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二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业务研究和实务能力,精通律师业务且实务经验丰富,能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课题,在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备指导二级律师或法学研究生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显著,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效果良好,并取得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的代表性成果1件以上。

  (五)其他申报政策规定

  1.根据有关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2.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 20 学时),“专业学习”学时不少于 60 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70学时),参加本单位、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的各类线下和线上教育培训交流活动按有关规定计算专业学时。

  3.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

  4.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5.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称申报政策。

  (六)不能申报参评的情形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

  3.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三、申报时间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受理高、中、初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一)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推荐时间(含单位内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

  (三)评委会审核受理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

  (四)评审费交纳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律师职称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具体安排如下:

  (一)专职律师:个人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市人才中心)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档案不在重庆的分所派驻律师:个人申报(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律师事务所(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审核受理。

  (二)兼职律师: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三)公司律师:1.市属和区县属国有企业: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直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属国有企业)——评委会审核受理;2.非公企业: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审核受理;3.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申报(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见附件1)——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四)其他情形: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单位直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级单位)——评委会审核受理。

  非公单位的申报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五、申报要求

  各层级律师职称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使用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登录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查看,常见操作问题解答见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sy/fwzn/202110/t20211028_9899030.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可登录网报系统后查看。

  (一)用户注册

  申报律师,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用户提前进入系统进行注册。已在“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

  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用户注册,必须以负责职称工作的个人用户身份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账户,进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注册单位”,完善资料后生成绑定相应单位、区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职称管理员权限(申报人本人不得申请绑定审核推荐单位的职称管理员权限,否则会造成本人无法申报)。

  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

  (二)个人申报

  1.申报律师在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18:00登录系统,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填报不再受理。所填业绩成果,均应上传佐证材料,如有涉密的,请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除申报高、中级律师职称人员的业务卷按线下方式提交纸质原件材料外,其余申报材料均以PDF格式通过网报平台上传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职称系统将通过数据协同共享方式,自动比对申报律师的学历、学位信息、社保缴费单位、档案存放机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应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

  3.申报律师应据实填报任现职以来(相应律师职称申报条件规定的执业年限以来)办理的主要业务目录(格式见附件3),并按以下要求提交业务卷并随附办理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文字说明材料:

  (1)申报高级(一级、二级)律师职称的,原则上应线下提交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代表本人专业能力水平和不同业务类型的业务卷3个,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卷原件2个,本人独立完成或主持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代表性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个(如系与他人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

  (2)申报中级律师职称的,原则上应线下提交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代表本人专业能力水平和不同业务类型的业务卷原件2个。

  (3)申报初级律师职称的,应通过网报平台提交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的诉讼或非诉讼材料原件1件(篇)。

  (4)业务卷必须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5)业务卷线下提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待评委会决定审核受理后另行通知。

  4.申报律师可随时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看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所属单位负责指导律师进行申报,对申报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其中兼职律师的申报材料审核应征询律师事务所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律师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律师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律师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律师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由单位从平台下载打印)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各单位应及时审核申报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并于2023年10月31日18:00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和上报工作,逾期评委会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2.部门审核推荐。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律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可报评委会审核受理。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18:00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以免影响律师申报工作。

  (四)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司法局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市司法局审核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相关主管部门因延期审核,造成申报律师申请书逾期失效的,责任自负。

  六、评审程序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审

  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由市职改办从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2023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视实际工作进度确定),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评审,评审封闭管理、全程录音录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评审终止。

  (二)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在市司法局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人社局(职改办)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处理。

  (三)评审结果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投诉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司法局代拟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并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四)评审材料归档

  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市司法局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申报人登录系统,打印评审表。系统导出的高级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核准机构电子签章,暂时不带单位和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签章不齐的由申报人送相应机构进行补盖鲜章;系统导出的中级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暂时不带电子签章,由市司法局打印并加盖评委会、核准机构鲜章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并返还申报人,申报人将此页连同系统导出的评审表送单位和主管部门补盖鲜章。完善签章的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五)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申报人可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直接下载打印通过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取得的职称电子证书。职称证书遗失补办均通过系统办理职称电子证书。

  (六)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复查后将复查结果反馈复查申请人。

  七、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如实、规范填报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等要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责任,严格把关,对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评委会审核受理后,申报人按通知要求交纳评审费,交纳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评审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

  (二)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章妮媛,67703373;罗康力,67786523 。

   

  附件:1.委托评审函

  2.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

        3.任现职以来承办的主要律师业务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9日

  

  — 1 — 

  

  

  

   

  附件1

   

  委 托 评 审 函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因               原因,以下人员不能在我单位进行职称评审,特委托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等  名同志职称(名单附后)。

  望予支持。

   

  委托单位负责人签章:

  委托单位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委托评审人员名单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报职称

  备注

   

   

   

   

   

   

   

   

   

   

   

   

  附件2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

   

  

  

  序号

  种  类

  要   求

  1

  《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网上按要求填报和履行审核评审手续,不再提交纸质材料。评审流程结束后,申报人可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申报系统),双面打印评审表2份,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单位和部门签章后,交档案存放地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各1份。

  2

  《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单位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单位下载打印公示表并公示5个工作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3

  取得现职称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总结

  本人在落款处手写签名后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4

  职称证书或职称文件

  网上上传原件或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首次申报初评职称的无需提交。

  5

  继续教育学时、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

  网上填写任现职以来历年继续教育学时并上传历年公需科目成绩单,未通过系统自动验证者需上传任现职以来历年公需科目成绩单,首次申报评审可不提供。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6

  承办的主要业务目录和体现能力、业绩、成果、获奖等相关佐证材料

  网上上传原件或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应体现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7

  业务卷(高级、中级)

  按评委会通知时间、地点和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提交3个业务卷原件,申报中级职称的提交2个业务卷原件,原则上线下提交。

  8

  社保缴费记录

  系统自动验证通过者无需上传。未通过者应上传近一年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至“其他附件”处,缴费单位需与职称申报单位一致,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9

  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

   

  公司律师需上传取得现有职业资格以来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 1 — 

  

  

  附件3

   

  任现职以来承办的主要律师业务目录

   

  申报人:                     单位:      (公章)      

  申报职称:              

   

  

  

  序号

  委托事项

  委托人

  委托时间

  办结时间

  办理结果

  备注

  1

   

   

   

   

   

   

  2

   

   

   

   

   

   

  3

   

   

   

   

   

   

  4

   

   

   

   

   

   

   

   

   

   

   

   

   

   

   

   

   

   

   

   

   

   

   

   

   

   

   

   

   

   

   

   

   

   

   

   

   

   

   

   

   

  说明:1.任现职以来承办的主要律师业务.原则上应全部填报,少于申报职称对承办业务数量最低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2.“委托事项”,若为诉讼案件,则填写案由和案号,非诉讼业务填写项目名称;3.申报人签名和单位盖章后以PDF格式上传。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310/t20231010_1241535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