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变更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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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准予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1/f94b8d5b446d4bbcab96b0c24e3ee6d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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