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注销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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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准予注销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注销后,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财务账簿等物品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印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1/c9180b13fe3f461084390c02d3894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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