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姬彩虹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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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彩虹等8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姬彩虹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姬彩虹 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2.马文洁 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3.谷 雨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4.冯 俊 新疆帕克扎提律师事务所 新疆伟恩律师事务所
5.李 雪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6.任梦莹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
7.张 轶 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8.孙文静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鼎信旭业(昌吉)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1/13d6e0c753614710b9e549a265b4eb3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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