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建材货不对“板”?法院:共同担责
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再支付5000元,被告按原告的要求重新选购岩板制作背景墙。
装饰公司承接一处房屋装修工程,将其中背景墙的安装工作交给建材店。在挑选背景墙岩板时,装饰公司通过图片选中一款灰色的板材,建材店根据该型号购买了一批岩板,并按照装饰公司的要求加工完成,可准备安装时,装饰公司认为该岩板与其要求不符,图片上的岩板没有黄色暗纹,而实物却有黄色暗纹。多次沟通未果后,装饰公司将建材店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要求更换重做或退还已支付的款项14975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少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正确平衡各方利益和主张的基础上,力争将矛盾纠纷当场化解。原告装饰公司认为实物与其要求不符,是被告建材店的责任。被告建材店认为,该批岩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型号,厂家发来的也是该型号,没有任何问题,原告看到的图片是缩小的样图,实物中的黄色暗线也并不明显,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已经切割好准备安装,不应当负任何责任。双方各执己见,毫不退让。
听完双方各自的意见,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这个案件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双方的损失都将进一步扩大,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只有让双方继续合作,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减轻损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先是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怨气”,逐一疏导情绪,然后从双方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发展方面着手,为双方分析利弊,同时摆事实、讲法理、论情理,划分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房屋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交付给被告,此时原告是定作人,被告是承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本案原告在通过样品图选择岩板时,样品图上标注有型号,被告按照该型号购买岩板并无问题。问题在于被告提供的样品图中,仅从图片难以看清岩板上有黄色暗纹。分析本案成讼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在选购岩板时,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原告没有将自己的需求详细告知被告,被告仅凭型号选购,未对样品图和实物可能存在的区别向原告作出说明,对造成的损失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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