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河南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严惩各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容而不纵容,并发挥司法能动性开展审判延伸,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少年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案例一
被告人丁某某聚众斗殴案
——延伸帮教助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丁某某(男,17周岁, 某中专在校学生)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男,15周岁)、向某某(男,16周岁)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遂联系胡某某(男,15周岁)找人帮其出气。胡某某一方面电话联系王某某、向某某见面,一方面纠集徐某某(男,15周岁)、殷某某等人与丁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后经鉴定,王某某、向某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进行斗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学习,收到省内异地某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有继续学业的可能,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法院积极协调本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录取丁某某的大专院校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丁某某实行在校学习和寒暑假期间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社区矫正期间,丁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精心准备专升本考试,多次表示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年少冲动犯罪,在少年法庭、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机构悉心挽救下又浪子回头的典型案例。中学、中专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发育快,体貌特征类似成年人,自我意识强烈,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但其思想尤其是人生观、价值观、生活观、恋爱观并没有真正成熟,缺乏较强的理性和定力,容易受到外界刺激、影响,作出冲动、鲁莽、出格行为。而且,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几近脱离父母视野,父母不仅管不了,而且有些也管不住。同时,学校和教师也无法实施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护,客观上也为他们违法犯罪留下了空间。但他们毕竟与成年人还有明显差异,可塑性强,只要教育引导好,完全可以改邪归正,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多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成功挽救了一大批犯罪未成年人。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就是其中一个缩影、一个代表。未来,人民法院仍将以慈母般的爱心,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妇联、团委、关工委、学校和公安、检察机关一道,继续关心关爱失足未成年人,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案例二
孙某某与朱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对侵害子女受教育权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朱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杰由朱某某抚养。但离婚后,小杰一直跟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孙某某以朱某某拒绝抚养小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朱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直接抚养小杰,由其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朱某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直接抚养儿子小杰,孙某某支付抚养费。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杰已满七周岁,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遂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孙某某与朱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杰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官向小杰父母反复说明,抚养教育子女职责不可推卸,双方均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令的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目前,小杰已进入校园,且在校表现良好。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法院在审理普通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案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通过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确保我国所有适龄儿童都能获得基础的教育,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未来更好地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复兴储备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因此,父母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是家事,而是国事,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小杰父母离异后,对小杰抚养问题相互推诿,致使已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小杰未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违反了法定义务,侵犯了小杰的法定权利,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在解决抚养权纠纷的同时,对于小杰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敦促他们保障小杰接受义务教育。通过这起案件,也警示离异家庭的父母,要更加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教育和引导,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子女健康成长。
案例三
薛某某等人拐卖儿童案
——依法严打拐卖亲生子犯罪,适用从业禁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嗜赌成瘾,为筹集赌资,于2021年9月23日将自己生育的一名刚满月男婴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在抖音认识的买家王某某。2022年5月27日,薛某某又生育一名女婴,让偶然结识的催乳师被告人栗某某寻找买家。栗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寻找到买家张某某(另案处理),于同年6月25日将女婴以五万元价格卖出,转给薛某某四万元后,栗某某从中获利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栗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孕婴相关的职业;薛某某违法所得九万元、栗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薛某某为筹集赌资,狠心将自己刚生育一个月左右的婴儿出卖给素不相识的他人,非法获利九万元;被告人栗某某明知薛某某出卖亲生婴儿,仍从中介绍帮助出卖,非法获利一万元。二被告人无视法律,泯灭人性,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少年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为此,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设置了专门保护条款,规定拐卖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通过此案警示世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儿童,不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接送、中转行为,不论是拐卖他人生育的儿童还是自己生育的儿童,均构成犯罪,均应受到法律惩罚。同时,基于被告人栗某某具有催乳技能,依法判决禁止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孕婴相关的职业,意在通过打防并举,从源头上预防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
案例四
被告人蔡某某猥亵儿童案
——依法打击“隔空猥亵”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11岁),后二人发展为网恋关系。2022年1月,蔡某某通过快手、QQ等聊天软件要求刘某某拍摄下体隐私照片和视频,发送给蔡某某观看。公安人员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于2022年6月20日在外省某宾馆将蔡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要求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拍摄并发送隐私视频、照片,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蔡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蔡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的弱点,通过互联网实施猥亵行为,严重摧残儿童身心健康,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付出应有代价。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和法律的特殊保护。除家庭、学校加强日常教育引导外,依法打击猥亵儿童犯罪,也是防范此类犯罪、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一项必要措施。全社会要清楚认识此种犯罪方式和规律特征,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最有效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此类犯罪侵害。只有人人行动起来,才能织密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天网”,使他们顺利成长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的栋梁。
案例五
孟某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落实从业禁止,净化校园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师期间,逐步与该班女学生顾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明知顾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其教师职业便利,与其教育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立法本意是严厉打击与未成年被害人比较亲近的父亲、老师、医生等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相处的机会,诱骗或欺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要原因是被告人身份特殊,其本应照顾保护未成年人,却反过来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犯罪,此类犯罪往往具有时间长、难以发现的特征,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危害大,人人痛恨,社会影响恶劣。因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将此种情形列为打击对象。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完全丧失师德师范,违背职业要求,以谈恋爱为名,与其教育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理应受到法律惩罚、道德批判、舆论谴责。为防止其刑满释放后再实施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案例六
冀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杨某某盗窃案
——未成年人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冀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自学编译并搭建了可以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密码的“新茶”手机APP(又名“茶约”),通过贴吧等网络平台对外推广、销售。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从冀某某处购买“新茶”APP,以网络招嫖为名诱导用户安装并发送口令红包,借机窃取口令红包中的资金。杨某某的数个同学知晓后,以同种方式窃取他人资金,杨某某从中按比例提成。经查,冀某某销售该非法APP获利7818.66元;杨某某使用该非法APP盗窃他人资金17650元,从他人处分成51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2805元,被告人冀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818.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冀某某、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冀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及电子支付技术为消费者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伴随着数据资源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社会上滋生了一些专门通过网络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本案就是此类犯罪的一种。被告人冀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制作具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APP并出售牟利,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上述APP并以网络招嫖名义诱骗他人发送口令红包、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促使他们在社区矫正中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把聪明才智用在为社会谋利、为人民造福的正确地方。同时,此案也警示我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既不要通过网络实施招嫖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要轻信网络语言因贪图钱财反而遭受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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