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1号 关于同意李俊逸等23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李俊逸等2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俊逸等2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李俊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达坂城监狱
2.王佳慧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
3.沈晓娅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
4.波拉提汗·苏里坦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马鸿翔 玛纳斯县民政局
6.李 洁 政协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7.谢 延 政协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8.张 辉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9.黄祥飞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0.司 琴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1.杨 瑞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2.杨 涛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3.热衣木·阿布拉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4.廖占勇 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樊 璐 中共沙雅县委政法委员会
16.周晓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司法局
17.迪力沙提·吾拉因 麦盖提县审计局
18.帕提姑·马木提 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
19.王洪林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塔依尔·阿布都卡地尔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阿衣加马力·胡加木尼亚孜 中共麦盖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2.吾麦尔江·阿布来提 莎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袁鹏林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1/b58d2da98c7b48c394e845178b302f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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