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55号 关于同意沈玉蓉等7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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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蓉等7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沈玉蓉、多艺、曾由美、张晓诗、赵振宇、刘映彤、郑东升、刘尊禹、邓尧、朱永刚、马峻峰、杨翔、马健哲、张星剑、戚翔、彭珽、张校铜、张译丹、刘兴国、朱元超、郭玲、梁建军、白翔、宋学华、徐俊博、王丽、韩梦蝶、张哲、何真、张雷、沙磊、傅俊义、黄斌、王璐瑶、洪丹丹、王淞仟、郑敏霞、贺帅、李震华、左霞、杨英波、唐晓云、蔺媛、章旎、王涵熙、梁竞文、张婷、吴峻杰、李芳、张畅、冯捷茹、朱桐、邢珂铱、姬萍、杨濠宇、刘娟、肖素芳、于雪娴、董鹏翔、李洁、李天祺、章文、朱银龙、马虹、程蕾、汪宛瑾、王尧、邓璟、韩清月、何长坡、亚生江·阿西木、皮力东·艾买提、祖里皮亚·玉苏甫、阿丽娜·阿尔斯朗、阿布都热哈提·奴力等7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1/5727a6baa9c448c7b31b44d910f51a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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