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交通事故中,超过60岁误工费是否予以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3年4月,原告刘某骑行二轮电动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且车辆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所驾车辆所有人为某租赁有限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就自己的损失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过程中,就误工费双方争执不下,遂刘某将车主赵某、案涉租赁公司及其案涉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者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请求误工费。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诉称自己虽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身体状况良好,还能正常打理自己的农田种植庄稼,所以请求的误工费应当合理计算。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已满60周岁,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虽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证明,但其只是证明刘某有劳动能力,并不能证明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的事实,故对刘某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被告某租赁有限公司虽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64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