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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锦囊助力守护妇女权益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妇女节不放假,有加班费吗?求职过程中遇到性别歧视怎么办?遭受性骚扰、家暴该如何维权?妇女节虽然已过,但法律知识要常记心间!为您送上一份法律锦囊,转给你关心的“她”。随时学法,守护“她”权益!

  妇女节不放假,有加班费吗?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其中就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不过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会真的为女职工放假。那么,妇女节不给女职工放假违法吗?不放假的,单位会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半天。但妇女节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适用强制性放假规定,“妇女节放假半天”本质上更属于倡导性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天不给女职工放假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明确指出,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即妇女节如果正好碰到周末是不能补假的。

  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受歧视

  刚毕业的曹某在求职网站上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要求,于是向招聘邮箱投递求职信息,但等待多日未见面试通知。半个月后,曹某通过电话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答复:“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时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能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2023年初去医院检查出自己已经怀孕,告知公司后,公司于2023年3月通知其不用去上班了,张某觉得公司做法不合法,于是找律师寻求维权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罗某与钟某登记结婚后,钟某多次因家庭琐事而家暴罗某。2023年8月13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钟某殴打罗某致其手臂和手指受伤。罗某报警后,公安局于当日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同年11月24日,钟某再次殴打罗某。罗某为保障自身的安全,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5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生活或工作中遭受性骚扰怎么办

  闫某与戚某两家来往频繁。某日,戚某将闫某骗至家中对其动手动脚,闫某借机挣脱回家。事后,戚某不断给闫某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相继发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进行骚扰。闫某认为戚某的行为是性骚扰,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莫大伤害,于是将戚某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在办公场所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单位应该尽可能地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出现性骚扰,单位未制止甚至采取放任态度的,女职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婚姻中,妇女有哪些财产权利

  董某与其妻子林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各自在外务工,聚少离多。2021年,董某的父母患病,林某遂辞职在家照顾家庭及备孕。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1月,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林某同意离婚,并表示自己辞职后承担了大部分照顾家庭的义务,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婚姻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fzxc74/43637657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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