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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2023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2024-02-05)

时间:2019-11-13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 2023 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4〕1 号)的要求,我局将依法开展辖区内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2023 年度检验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12348.gov.cn),在线填写年度检验信息,提交年度检验材料电子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检验材料纸质原件,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度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 2023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代表处 2023 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总件数,法律事务涉及的专业类别、国家或地区,代表处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与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 况,应指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交流合作的类型与内容、接纳培训中国律师的情况等;

    3.代表处常驻代表情况,应同时注明代表的变更情况;

    4.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的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统计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的纳税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7.代表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代表处现任代表 2023 年度执业行为良好的证明文件。该文件需由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应当将上海代表处及其代表纳入保险范围。

    (四)代表处总部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 1)。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情况表》(见附件 2)。

    (八)《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雇员情况表》(见附件 3)。

    (九)《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见附件 4)。

    (十)《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总部登记表》(见附件 5)。

    (十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见附件 6)。

    (十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见附件 7)。

    以上所有文件请提供正本一套即可,外文材料请附中文译文。

    其中,(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2023 年 11 月 7 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其他缔约国公文书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其本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往我国使用,不再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代表机构有关年度检验材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现任代表的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处(建国西路 648 号 2308 室)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们将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 蓁,联系电话:24029149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4 年 2 月 1 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公告登记表.doc

  附件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情况表.xls

  附件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雇员情况表.xls

  附件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xls

  附件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总部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首席代表联系表.xls

  附件7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行政主管联系表.xls

  

  


原文链接:https://sfj.sh.gov.cn/2020zwdt_tzgg/20240205/aa4d5a1cb51d4ba1b1a14d809449a5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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