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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5.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

   5.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理审查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省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市、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有关具体政策可以参阅《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附件1)。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xzsp.sdsft.gov.cn/gea/xzsp/index.jsp)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请参阅《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指南》(附件2)。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docx

  附件2: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操作指南.doc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docx
附件2: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操作指南.doc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docx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712/04d76418-a167-4745-8c00-a373832b0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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