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5.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
5.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理审查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省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市、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有关具体政策可以参阅《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附件1)。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xzsp.sdsft.gov.cn/gea/xzsp/index.jsp)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请参阅《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指南》(附件2)。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2: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操作指南.doc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docx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712/04d76418-a167-4745-8c00-a373832b03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