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120号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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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120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2017年度)并予以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经核准登记并载于名册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当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公告有效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实际内容为准。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 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5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707/72107df7-832e-4563-90e3-7840259ef2e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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