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118号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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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118号)
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48号)通知要求,现将因未参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从事“伤残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46名司法鉴定人予以公告,上述司法鉴定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暂停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执业资格,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1月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701/5e425819-880f-4a4c-9c36-dc3ee7378de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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