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规定,结合兵团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着力点,认真组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法治兵团重要品牌,更好发挥其在高水平法治兵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和案件范围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由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经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也可以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一)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开庭审理的案件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开庭三日前同传票一起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应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兵团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一日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事由成立并决定如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认为事由不成立并决定如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延期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身份证明书》,载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以及人民法院需要的补正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案件开庭审理前,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案情分析、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己方意见,回应对方质疑,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出庭出声”取得实效。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督促本机关按照司法建议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四)对于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应当再次出庭应诉。
对于同一案件有不同审级的,在第二审或再审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再次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能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了出庭应诉义务。
(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四、完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沟通联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健全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研究、及时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落实效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定期统计分析,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相应整改举措,并向人民法院及时反馈。
(三)加强应诉培训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培训,选择典型案例,组织相关人员旁听、观摩庭审活动。被诉行政案件较多或者败诉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及涉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对出庭出声出力出效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出庭应诉负责人,要丰富宣传方式,加强舆论宣传,进行正面宣传。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式.docx
原文链接:http://sfj.xjbt.gov.cn/c/2023-07-14/828945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