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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3元乳膏为秘方产品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90后张女士就因为使用某美容公司所谓秘方护肤项目皮肤出现严重问题,万元美容项目使用的秘方竟为某宝上3元一支的某乳膏产品。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将该美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服务项目款项并就秘方调肤项目要求三倍赔偿,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该美容公司进行赔付。

  消费者使用秘方烂脸 美容公司拒赔

  2019年4月开始,张女士开始定期在某美容公司做秘方护肤,并先后多次预付款充值3万多元,购买基础项目、秘方调肤项目、面部与颈部抗衰按摩项目和淋巴排毒项目,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2020年10月份开始,张女士发现经秘方护肤后其面部皮肤不仅未调理好,反而出现皮疹、红肿等严重过敏症状,当时美容公司仍坚持称继续使用其秘方产品即可恢复,但张女士面部问题仍有加重迹象。2021年3月,张女士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激素过敏性皮炎、皮疹、毛细血管扩张、结痂。

  经调查,该美容公司负责人李某曾称为了赚钱,她会将淘宝上批发价3元一支某乳膏分装到没有标签的小瓶子里面,每次用量2-3毫升,并告诉消费者这是她的祖传秘方。由于当时张女士皮肤已经出现问题,李某还让张女士将秘方带回家涂抹。

  张女士曾多次与李某沟通退款及赔偿事宜,但都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将该美容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关于秘方调肤项目的服务合同,并解除其他项目服务合同,要求该美容公司退还未消费项目费用并对已使用的秘方调肤项目费用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要求该美容公司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行为 判决支持三倍赔偿

  庭审中,张女士主张该美容公司采取隐瞒真相、夸大作用、虚假宣传的欺诈方式向其推荐服务项目,该美容公司自称秘方调肤项目是其祖传秘方药膏,所以一直向她保密。该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赔偿。

  该美容公司则认为,张女士的皮肤问题是由自身熬夜或使用其他产品导致,与该公司服务没有因果关系,秘方调肤项目也并非虚假宣传,该公司将服务事项、具体操作工程都如实告知了张女士,故该公司不存在欺诈。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张女士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某美容公司秘方调肤项目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三倍赔偿张女士。

  首先,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张女士为了自身美容需要,与某美容公司建立事实上的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是为了通过该公司的服务是自己外貌更加美丽等,应认定张女士从该公司购买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其次,某美容公司也自认将药膏分装后给张女士使用,亦认可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告知张女士使用药膏的真实名称。同时,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也自认为了能赚到钱,告知客户使用产品是祖传秘方。

  东城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系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致使张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美容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美容公司退还张女士未消费的项目费用,并对张女士已实际接受秘方调肤项目服务的费用进行三倍赔偿。

  此外,由于张女士对医疗费损失和该美容公司服务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误工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张女士关于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主张。

  该案宣判后,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随着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消费理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加入到美容消费的行列。在消费美容产品追求美的过程中,也要关注其中蕴藏的一些风险。该案的主审法官王亮分析,美容消费中要格外关注四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部分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夸大功效,制造容貌焦虑的同时,误导消费者;二是模糊定价违规收费,如部分商家事先不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标准就进行服务;三是医疗美容安全堪忧,部分美容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相关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经营等;四是免费体验诱导消费,商家以免费体验为由招揽客户,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选择美容机构时可选择规模较大或口碑较好的美容机构。根据自身肤质和需求,选择合理诊疗方案,如面部或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应果断放弃服务,及时到医院就医治疗。清晰认知“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界限,如果消费者选择服务涉及到“侵入性、创伤性”医美服务时,应要求美容机构提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近年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相关纠纷,往往是消费者不满美容或医美效果,未达到心理预期引发争议,但在庭审中消费者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形。故建议消费者应与美容机构签署书面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期待的效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还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服务费用应直接支付至美容机构账户中,尽量避免支付至个人账户。接受美容服务前应提前了解用于其面部或身体的仪器和试剂基本信息。尽量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就诊记录等。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66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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