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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多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法治新动能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天津三中院紧紧围绕“十项行动”,以“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履行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倾力打造赋能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一流营商环境。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民营经济案件600余件,8件涉民营企业案例入选全市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典型案例。

  

  一、方案统领为民企树立更强信心

  “亲”即亲切、亲和,“清”即清楚、清廉,“亲清”法企关系如何构建,天津三中院探索出了自己的方法路径。该院把探索建立“专项工作组+专门联络人+企业吹哨”工作机制列入“头雁工程”,由4名党组成员分组带队,通过实地察看、现场调研、面对面交流等形式,了解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以“前端调研”服务重点民营企业科学决策、精准施策;以“跟踪服务”强化效果评估、效能提升,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法企关系,全力打造接受监督、温情服务的司法保障品牌。

  

  

  △ 深入民营企业走访调研

  

  通过方案统领,为企业创造稳定的“司法红利”。该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实地走访问需、法治宣讲、法治体检、诉源治理等5项重点工作任务,精准提供类别化、全链条司法服务,引导企业依法良性运营,激发各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为促进供需“无缝衔接”,该院围绕“1+3+4”产业体系,确定了首批“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创建活动”问需企业名单,组织8个审执业务部门开展“一庭一链”助企专项行动。业务部门认领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定位企业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法人治理等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经营风险,帮助辖区企业加强对涉法风险的识别、监控、化解、防范,推动区域集群、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厚植民营经济成长沃土。

  

  二、转变理念为民企提供更优服务

  治罪与治理,既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实际感受。天津三中院积极转变理念,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坚持“深治理”与“严治罪”并重,先后3次与市检三分院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座谈,磋商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既“厚爱”又“严管”,在办理一起涉民企走私普通货物单位犯罪案件中,首次明确将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作为单位犯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推动民企合规守法经营,当好合规改革“推进器”。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法官认真分析在案证据,对民营企业家张某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天津三中院转变服务思路,组织法官从审判一线到生产一线,靠前提供司法服务,先后走访调研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链“链主”企业11家,收集整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10个方面共23条司法需求,形成一家企业对应一份司法需求清单、一份调研报告,确保各项司法举措有温度、接地气。同时,注重实效转化,聚焦房地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劳动权益保护等重点,发布8份白皮书、55个典型案例,促进企业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主动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5份,从填补管理漏洞、完善专利审查、重视消防安全等方面为企业“开良方”,反馈采纳率100%,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

  

  三、内外协作为民企构建更全保护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天津三中院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内外协作,使各项工作成效达到“1+1>2”的效果。该院8个部门在共同参与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注重分工合作、协同配合,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及需求性质,跨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司法需求涉及专业问题25个,共同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的新经验、新做法,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

  

  在办理涉某民营企业执行监督案件时,该院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3个业务部门对案件焦点及统一法律适用意见进行充分研讨,搭建不同专业、不同领域法官跨部门高效联动平台,提升法治营商“软实力”,构筑司法保护“硬支撑”。

  联合市二中院、天津海事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召开服务民营经济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实现电子送达、保全“白名单”等8个事项互认共享,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在诉讼中的文书送达不畅、保全手续繁琐等难点堵点问题,凝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强大合力。联合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市跨境电商协会组织召开座谈会,现场解答9家企业对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行业风险点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及问题。联合滨海新区法院、市平行进口汽车流通协会及企业等,开展平行进口车相关问题探讨,共同保障行业合规安全发展。联合工商联、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机构或组织,增强调解力量,扩大调解范围和规模,建立完善源头预防、联调联动、多元化解的涉企纠纷解决机制。会同自贸区法院建立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共同研判民营企业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为行业创新提供规则引领。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72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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