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一线故事 | 以“公正与效率”答好为民司法答卷
□讲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雪芹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自1995年从事法院工作以来,我先后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教育培训处处长,2016年8月司法改革后成为员额法官,现任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庭四级高级法官。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坚持从法律关系、事实依据出发,不偏不倚、公平行事,以尽量浅显、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明白法律如何评判是非。
1997年7月7日,某单位员工王某工作中驾驶货车,与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伤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某单位赔偿叶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13万余元。
20多年过去了,叶某又于2021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单位支付2018年以后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单位赔偿叶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院提起上诉。作为承办法官,我通过查阅卷宗、和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叶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母亲已经去世,妻子与其已离婚,多年来与年迈的父亲相依为命。老父亲靠捡拾废品为生,两人生活非常艰难。
案件审理中,我对该案全部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认真研判案情,并几次利用休息时间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双方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计算标准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我用最快的时间开庭,经查清案件事实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叶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时间是1997年,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年限是20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叶某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现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20年后,被上诉人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符合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填平原则。于是,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出裁判后,我又对上诉人进行判后释疑解“心结”,从法律、情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引导上诉人及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面对法院的公正判决和法官的高效工作、和蔼态度,叶某深受感动,送上锦旗表达谢意。
28年来,我用辛勤和真情化解了一起起矛盾纠纷,维护了一方平安与和谐,先后荣获“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巾帼卫士”“全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等称号,202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0335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