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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深入推进审判机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制书记员62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职位

  单 位

  职位

  招聘人数

  职位要求

  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

  A

  25

  男性

  B

  25

  女性

  石家庄铁路

  运输法院

  C1

  6

  男性

  C2

  6

  女性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熟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具有河北省户籍;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35周岁(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聘用制书记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因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因违纪被单位辞退的;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根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2.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4.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在公招网(www.gongzhao.com.cn)查阅招考职位、招考名额等具体信息,对于报考要求及其他有关事宜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拨打相关咨询电话。

  (二)网上报名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12:00至8月17日16:00,报考人员可登陆公招网按要求报名,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报考人员只能选择并填写一个职位,使用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报名流程:

  1.未在公招网注册的报名人员请先注册,然后登录报名系统;

  2.登录报名系统后,请在“个人中心”完善个人简历;

  3.个人简历完善完毕以后,请点击“职位”,进入后可浏览相关职位信息;

  4.选择要申报的职位,点击“立即申请”进行申报;报名时请完整填写招聘报名表;

  5.在确认所填写的个人报名表完整无误后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一经提交无法修改;

  6.请在个人中心页面查看自己职位申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名。报考人员需仔细阅读招聘公告,根据个人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单位和职位,并按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网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后至8月19日17:00前,登录公招网“个人中心”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将不能再修改。

  (四)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8月22日12:00前,登录公招网“个人中心”缴纳考务费,缴费标准为100元/人。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8月24日12:00至8月27日10:00,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登录公招网“个人中心-准考证查询”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作为后续综合能力测试和面试的考试凭证,请全程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务必牢记报名和缴费截止时间、打印《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五、综合能力测试

  综合能力测试包括笔试和技能测试。

  (一)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常用公文写作能力。笔试设置最低控制线,达到最低控制线及以上的,进入技能测试环节。时间、地点等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采用台式计算机、标准键盘作答方式,分为看打录入、听打录入两部分。考生按照速录考试系统的提示进行考试,看打录入、听打录入考试时间各10分钟,中间休息10分钟。看打录入、听打录入满分均为100分。(技能测试使用台式电脑、标准键盘,预装有极品五笔、极点五笔、万能五笔、搜狐五笔、王码五笔、搜狗拼音、百度拼音、QQ拼音、谷歌拼音、紫光拼音、讯飞拼音、双文速录输入法,严禁考生携带U盘、光盘等外部存储设备现场自行安装输入法,严禁考生携带速录机)。

  看打录入、听打录入中,必须有一项录入达到每分钟80字以上、正确率95%以上(含本数),方可有资格进入后续程序。若两项成绩均达到最低标准者,取两项录入的较高成绩作为技能测试成绩。

  技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技能测试通知单。

  (三)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合成。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笔试成绩×50%+技能测试成绩×50%,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在取得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的考生中,根据成绩排名和招聘计划,分职位按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在比例范围内,若出现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环节。

  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及笔试最低控制线将于公招网公布,请报考人员予以关注。

  六、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人选的考生须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考生须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是: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笔试准考证、技能测试通知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发现在网上报名时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综合分析能力、应急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共2道试题,每人面试时间为6分钟。

  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抽签号,不得报姓名,面试结束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取消面试资格。抽签时仍未到达候考室者视为自动放弃。

  考生总成绩=综合能力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八、聘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工作。

  (一)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各职位招聘计划不高于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体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者,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进行考察。体检、考察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而产生的名额空缺,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进行递补。

  (二)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及公招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三)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按照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别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书记员序列进行规范管理。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

  九、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薪酬标准参照《河北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制书记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十、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公告,及时关注信息发布网站,保持通讯畅通。如因天气等原因导致相关招聘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将及时通过公招网发布公告,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

  (二)凡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技能测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政审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三)本次招聘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四)招聘公告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五)报考人员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技术咨询电话:010-6877132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311--66707547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0311-85016872

  请广大报考人员仔细研读本公告,提高电话咨询效率。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66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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