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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如此愤怒?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一位女律师当街被打的视频在网络流转。多数网友看到新闻后都在谴责施暴者,并点赞见义勇为制止暴行的群众。然而,也存在个别“显眼包”恶语助长戾气,借机发泄私愤,攻击整个律师群体,扰乱网络舆论风向。

  从警方通报以及网络视频展现的情况看,施暴男子使用凶器反复捶打被害人头部数次,至被害人倒地仍继续打击,直到被多名群众强力制止。然而,那满屏的鲜血竟让网络上的“嗜血动物”异常兴奋,兽性勃发,枉顾人伦,竟为那打杀的暴行欢呼!不是无知,恰是无德!这样一个公然践踏法律、扰乱治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看,都是非分明、善恶易辩。为何一旦透露被害人的律师身份,就会有人收起怜悯、释放恶意、颠倒黑白?

  有人说“律师功利,只认钱不认理,拿了钱就颠倒黑白”,有人说“律师在法庭上咄咄逼人”,还有人说“律师很狡猾,总抓着那些细节不放”......这难道就是“律师该打”的充分证明?按照这个错误的逻辑,那见义勇为制止暴行的群众便成了“”坏律师”的“同伙”?在法治社会,任何私刑暴力都应当被惩治谴责。暂不论存在一些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坏律师”,律师采用合法手段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行业的职责,在合理范围内收取代理费也是正当市场秩序。任何人在遇到问题时都有权利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而且“如何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就是律师行业的重要评价标准。网络上对律师行业的愤怒,多数还是源于对该职业的不理解,进而迁怒于本案的被害女律师身上,苛刻地要求被害人“完美”。

  其实,律师这个职业自古就有,伴随法律而生。一定程度上,律师行业的兴衰能反映出一个社会崇尚法治的程度。古今中外的律师都是帮人“平事儿”的,人们一般不希望和他们打交道。但凡有事儿需要去请律师,多数不会是什么高兴事儿。从心理学上也能解释,为什么法律工作者容易被施以恶意。因为,当一个人缠上了官司,就会情绪消极、易躁易怒,甚至可能是偏执的。不管是告人还是被告,来到法院打官司的没几个人是高兴的。这点跟医院有些相似,来看病的人也都是龇牙咧嘴、愁眉苦脸,除了本身的病痛,更多的是心理上的焦躁。这也是导致医患矛盾容易爆发成激烈冲突的原因之一。跟医院不一样的是,法院的官司除了和解、调解、撤诉的情形,总要分出胜负。因此,来的时候是双方不高兴,走的时候也总有一方是持续不满的、愤怒的。人性总是利己的,由败诉产生的消极情绪不能消解,就会往对方当事人、律师、法官、法院等方面转移。

  很多老法官、老律师都见过,纠纷可能会使人变得偏执,即一开始抱持着于自己有利的片面解释,在大脑中一遍遍复盘,主观上涂抹掉所有不利于自己的客观事实,最后形成执念,失去理智......无论从法律、道德、情理上怎样解释疏导,都无法扭转他的执念,挽回他的悲伤。

  法院就像是社会问题的显微镜,人们所有的矛盾纠纷都会打到这里。法官们依照法律,一丝一缕地厘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竭尽全力修补治愈这些纠纷导致的割裂和创伤。但是,当人们给予法治过高的期待并将法官“神化”,却发现法官治不了所有的“病”,法院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然后,失望就会转化成愤怒和抱怨。

  说这些心里话,并不是为了博得谅解,或是苛求官司缠身的人能自我化解所有的愤怒,而是让人们能看清自己愤怒的原因,也用心感受法治进步带来的变化。我们的法治建设,正在朝着消灭所有“不开心”不懈努力。在诉前,我们就建立了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员会先来“哄哄你”,试着抚平矛盾。诉中,法官和法官助理也会积极开展调解,尽可能将“伤病”做“无痛处理”。点灯熬油、加班加点办案,尽快处理你的纠纷,缩短你的“痛苦”。判决后,还可以有法官答疑环节,尽可能地为你纾解“心结”,即使无法在法律上支持你的诉求,法官还可以力所能及地提供“情绪价值”。单凭这些就足以证明,我们的法治建设是以人为本的,是有温度的,是在乎每一个“不开心”的你们在诉讼中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的。

  我们当然希望天下无病,天下无讼。但老话说“人吃五谷,没有不得病的”,同理,在高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中遇上官司也不罕见。人不可为了一己私利去宣泄私愤,向他人无缘无故地释放恶意,更不要偏执地攻击整个行业,或者公然对他人施暴。因为,伤害医生、护士、法官、律师,不会让你的病痛缓解,也不会让你从纠纷中解脱。相反,当你赶走了他们所有人,还指望谁来“救治”你啊?“打工人”何必为难“打工人”啊?!

  如果,你曾经在诉讼中获得了不好的体验,或者你现在正处在纠纷中,那么通过今天这些话,希望能让你了解愤怒的来源,控制自己的情绪,有话好好说,别让一时冲动铸成大错。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好法律从业的合法权益。最后,再次祝愿各位无病无讼,和乐安宁。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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