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未来发展预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重新编制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
(二)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我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管理人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
1.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成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且具备破产办理工作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机构负责人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已办案件中工作勤勉尽职;
4.机构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律师事务所
1.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且至少1人以上具有破产办理工作经历;
2.机构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有处理破产案件经历的优先。
(三)会计师事务所
1.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且至少1人以上具有破产办理工作经历;
2.机构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有处理破产案件经历的优先。
(四)申报一级机构管理人的机构须有3年以上管理人工作经历;申报二级机构管理人的机构须有1年以上管理人工作经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申请人申报时应明确所申报参评管理人级别,符合参评上一级管理人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报参评下一级管理人,本院将根据申报情况及破产办理需要,经评审确定申报人所应归入管理人的对应级别。
申请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明确是否接受其所在市州外的省内其他地区法院的异地指定。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4.机构现有执业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所有执业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重复申报);
5.近3年业务开展情况及业绩材料(含办理中的破产案件),包括能够证明管理人工作经历及年限的材料,以及各破产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决定、案件办理中的奖惩情况及已办结破产案件的法律文书等;
6.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办理破产的工作经验的材料,包括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决定、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或中介机构为该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须附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并在证明材料中明确具体参与时间和职责内容);
7.行业自律组织对申请机构及其人员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情况的证明,或者该机构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8.申请机构参加考试测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考试测评人员必须包含在前述第4项所列机构现有执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中)。其中,申报一级机构管理人的应当有6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申报二级机构管理人的应当有4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申报三级机构管理人的应当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考试;
9.申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关于破产办理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成功案例、获奖情况等材料;
10.申请机构指定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及接收相关材料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吉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章程;
4.机构现有执业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所有执业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重复申报);
5.近3年业务开展情况及业绩材料(含办理中的破产案件),包括能够证明管理人工作经历及年限的材料,以及各破产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决定、管理人团队的组成及分工、案件办理中的奖惩情况及已办结破产案件的法律文书等;
6.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办理破产的工作经验的材料,包括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决定、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或中介机构为该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须附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并在证明材料中明确具体参与时间和职责内容);
7.行业自律组织对申请机构及其人员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情况的证明,或者该机构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8.申请机构参加考试测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考试测评人员必须包含在前述第4项所列机构现有执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中)。其中,申报一级机构管理人的应当有6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申报二级机构管理人的应当有4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申报三级机构管理人的应当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考试;
9.申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关于破产办理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成功案例、获奖情况等材料;
10.申请机构指定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及接收相关材料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
(三)上述材料中,第1、2、3、4、6、7、8、10项材料为必须提交,其他项目如无相关材料可不提交。
提交材料均为复印件,请按本公告所列顺序制作目录并进行编排,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刻录)。
四、评审程序及评分标准
(一)评审主体
本院组织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分并确定等级。
(二)评审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其中专业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60%、评审占总成绩的40%。
专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与破产审判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及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职业道德标准等内容。
申报一级机构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当有6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专业知识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测试,申报二级机构管理人应有4名以上参加,申报三级机构管理人应有3名以上参加。参考人员的平均成绩作为申报机构的测试成绩。
评审主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进入评审的机构向本院提供其业务和业绩资料,主要包括机构规模、人员构成、机构成员专业背景以及近年担任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的执业经历、团队管理制度建设成果、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成功案例、获奖情况等内容。
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标准,结合各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辖区内对二、三级管理人的需求,统筹确定、编制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五、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名册的确定
评审委员会拟定的管理人初审名册及分级情况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吉林日报、吉林法院网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公示名册的机构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异议成立,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
(二)名册的公布与启用
公示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依据最终确定的名册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该管理人名册及分级情况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吉林日报、吉林法院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名册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
六、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履行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处置破产财产、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等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不依法履职或者未能勤勉履职者,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处罚;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汇编成册的入册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用EMS邮寄)
邮编:130033
联系人:卢彦伊 电话:0431-88556970
附件:1.吉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附件请访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吉林法院网的同步公告下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60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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