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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2则法答网问答入选最高法院精选问答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法答网精选问答(5个),江西法院2则问答入选(问题3和问题5)。

  

  第一则

  第一则入选的问答系知识产权审判类别,主要围绕“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解答,由南昌经开区法院法官助理吴运琦提出、南昌中院民三庭员额法官郑馨答疑、南昌中院民三庭庭长郭燕审核把关。

  

  问题3:

  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疑意见:

  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相较于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户信息实质系可经收集获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质通常是侵权人通过该侵权行为节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常有时间限制。故尽管基础信息较之深度信息容易获取,但这仅导致基础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更困难及相应保护期限更短。如果基础信息确有商业价值、数量足够庞大,收集足够困难,其亦可能满足价值性、保密性要求,进而可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对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第二则

  入选的问答系刑事审判类别,主要围绕“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进行解答,由南昌中院刑二庭员额法官刘晓博提出、江西高院刑二庭员额法官吴燕华答疑、江西高院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曾华审核把关。

  

  问题5: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答疑意见:

  该问题核心在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房屋装修放置期间,所涉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入户盗窃,一旦被户内人员发觉,往往会转化为抢劫,从而严重危及、危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故对被告人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家电家具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建设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于畅通全国四级法院干警咨询渠道、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升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领导高度重视,研究室作为牵头部门围绕健全机制、管理监督、宣传推广等工作重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江西法院法答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获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下一步,江西法院将持续抓好法答网建设运行各项工作,努力做好 “后半篇文章”,充分利用法答网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精品案例、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形成“答疑解析-案例打造-专题调研-审判指导”一体化推进模式和“一条龙服务”,不断做优做深法答网工作。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41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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