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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是国家审判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三)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合议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减刑假释;依法审理死刑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六)依法执行和协调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等。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有预算单位3个,包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2个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具体包括: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务保障中心。

  编制人数小计557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502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55人。实有人数小计724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508人,行政在职人数467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41人。离休人数小计2人,退休人数小计214人。

  

  第二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8380.5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01.3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24194.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17.91万元;其他收入415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4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36.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3.43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8380.5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01.34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9756.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08.7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214.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7.8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43.16万元,资本性支出71万元;项目支出8624.4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92.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81.6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10.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0万元,资本性支出4431.81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25738.7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80.1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65.4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51.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42.6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7.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3.6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2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6195.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906.8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838.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4.0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43.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410.88万元;资本性支出4502.8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219.4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24194.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17.91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21552.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65.4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42.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3.68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9756.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08.7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214.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7.8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43.16万元,资本性支出71万元。项目支出4438.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0.8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81.6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10.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0万元,资本性支出545.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3098.87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163.99万元,下降5.03%。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2128.48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160.88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67.6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 部门共有车辆7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14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45辆,专业技术特种用车实有数19辆。

  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没有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办案经费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审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等案件,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权利,根据法律履行审判职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指导监督任务。办案经费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财力保证,也是审判执行任务的经费来源之一,该项目综合考虑办案成本和工作量,保障审判办案业务的正常开展。

  2.立项依据:根据省财政厅、省法院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2001]146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及开支范围。

  3.实施主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实施方案:根据年度目标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和标准,项目的实施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数据分析。同时,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季度目标完成情况,发现严重偏差及时反馈,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跟踪,保证全年目标任务完成。

  5.实施周期:2024年1月—2024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419万元

  二、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安排279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105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接待53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运行121万元,比上年减2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较上年适当压减。

  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法院业务综合保障装备:包括业务交通工具、业务通用设备、安全检查装备、通信系统、音视频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安全保密系统、灾难备份系统、机要通信装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等。

  (二)法院案件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

  (三)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798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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