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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是国家审判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三)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合议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减刑假释;依法审理死刑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六)依法执行和协调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等。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处室26个,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教育管理处、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总队、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宣传处、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局、老干部处;派驻机检构1个,即驻院纪检组。

  编制人数小计380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380人。实有人数小计544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54人,行政在职人数354人。离休人数小计2人,退休人数小计188人。

  第二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第三部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8262.2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0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8226.2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75.1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36.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8.85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8262.2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04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 基本支出1450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81.3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92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14.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90.52万元,资本性支出70万元;。项目支出3760.6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2.6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4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51.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0万元,资本性支出568.81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 公共安全支出16342.7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41.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3.4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0.6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59.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6.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6.7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36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 工资福利支出1156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701.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365.9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2.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90.5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258.24万元;资本性支出638.8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8.8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18226.2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75.15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 公共安全支出16306.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3.4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59.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6.72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 基本支出1450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81.3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92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14.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90.52万元,资本性支出70万元。项目支出3724.6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1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4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51.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0万元,资本性支出532.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2214.28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191.04万元,下降7.94%。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总额1134.15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24.55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09.6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 单位共有车辆5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10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29辆,专业技术特种用车实有数13辆。

  2024年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办案经费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审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等案件,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权利,根据法律履行审判职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指导监督任务。办案经费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财力保证,也是审判执行任务的经费来源之一,该项目综合考虑办案成本和工作量,保障审判办案业务的正常开展。

  2.立项依据:根据省财政厅、省法院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2001]146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及开支范围。

  3.实施主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实施方案:根据年度目标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和标准,项目的实施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数据分析。同时,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季度目标完成情况,发现严重偏差及时反馈,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跟踪,保证全年目标任务完成。

  5.实施周期:2024年1月—2024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419万元

  二、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安排248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10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接待5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运行98万元,比上年减2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较上年适当压减。

  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法院业务综合保障装备:包括业务交通工具、业务通用设备、安全检查装备、通信系统、音视频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安全保密系统、灾难备份系统、机要通信装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等。

  (二)法院案件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

  (三)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105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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