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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余嗣强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60号

  

  罪犯余嗣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碧联村132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嗣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263元。被告人余嗣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湘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2016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12个表扬余228.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评优3次:2018年11月行为养成差扣10分, 2018、2019、2022年度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202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分监区于2023年8月24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年7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嗣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余嗣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6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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