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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易昌兵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32号

  罪犯易昌兵,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河伯岭林场丰木山工区金竹山队。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13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昌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18号裁定,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2017年5月9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昌兵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9次,并余452.5分。该犯表现较好,2018、2019、2020年连续三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死缓,虽连续三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仍适当从严控制,我狱在其间隔三年四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昌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6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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