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利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2号
罪犯吴利,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杨柳村杨柳田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0年8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见华丧葬费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1946.5元。该犯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湘刑终5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发回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湘1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情况较差,基本遵守监规监纪,期间有数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近两年无违规。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6月,该犯累计10个表扬,余2.5分。2018年10月31日持械殴打他犯扣150分,2019年11月3日携带槟榔扣30分,2020年4月8日与他犯发生争执扣50分,2020年11月23日不服管教扣100分,2021年7月12日不清楚互监组成员扣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且有四次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2年1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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