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伟锋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12号
罪犯唐伟锋,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三角村7组8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湘刑终2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并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1号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卫飞、唐伟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2016年11月7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9月该犯累计奖励分9个表扬,余262.5分。2021年3月24日获得2020年度积极分子加150分。服刑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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