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9号
罪犯娄黎,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黎溪镇新光村1组112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398克予以没收。被告人娄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2017年4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10个表扬余174.5分。考核期内违规4次,评优1次:2018年9月劳动改造扣30分、10月劳动改造扣14分;2019年4月行为养成差扣10分,2020年4月私藏香烟扣60分,2020年优秀生产能手。该犯因未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相关文书材料,分监区于2023年8月24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3年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娄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5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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