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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波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1号

  罪犯陈波,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田江村一组193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1997年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9年5月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湘05刑初3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没有提出上诉。于2019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基本能服从管教,基本遵守监规监纪,期间有3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有所好转,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服从民警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6月该犯现累计8个表扬,余362分,2020年10月25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扣30分;2021年3月30日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3月10日因未按规定使用未链式的工具扣劳动改造分5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多次前科且有三次小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1年2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4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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