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1号
罪犯袁静,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皇海垅村皇思街1组24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2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静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先后46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3年1月28日,该犯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至楼下引发火情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23年5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口门包边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8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43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袁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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