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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龙云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5号

  

  罪犯向龙云,男,1967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3组338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湘3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龙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龙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起,2019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龙云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同步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2021年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上半年在监狱组织的罪犯队列会操暨内务比武中获得三等奖。;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先后17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213.1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龙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向龙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0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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