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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区燕明: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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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

  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蟠虬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区燕明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闪婚闪离”与婚前同居都不再是个例。彩礼返还纠纷常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对上述新情况,人民群众需要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问题意识鲜明,值得肯定。”区燕明认真研读了这份饱含民生关切的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彩礼的习俗特征,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立足于不同家庭千差万别的情况,没有规定彩礼返还的硬性标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彩礼数额高且为男方举全家之力甚至借钱而得,“如果完全不返还,对男方是不公平的,司法解释在这一情形下规定酌情返还,充分考虑到了双方利益。”区燕明表示。

  据区燕明观察,在广大农村地区,婚礼是缔结婚姻的重要证明,依然存在不少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男女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返还全部彩礼,对女方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存在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况。”区燕明表示,司法解释规定,在此情形下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数额或者不还。“这也是平衡双方利益的体现。我们可以看到,这次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涉彩礼纠纷最迫切的问题,有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法院报》3月8日7版)

  责编:何雪娜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xwzx/lianghuiyaowen/content/post_180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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